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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职工,现住(略)。

被告王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凌云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某弯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莫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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