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