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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李某诉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西安市X村第五村X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X,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

诉讼代表人李X,系该组组长。

原告张某乙、李某诉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X区X街办X村X组(以下简称西北村X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4日,原告张某乙携女李某、李X(系李某某、张某乙生女)与被告村X村民李某某登记结婚,原告张某乙户籍于2009年12月25日迁往被告村组,原告李某及其妹户籍于2010年1月11日迁落被告村X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X组给其他村民人均分配征地款x元而不给原告分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请判令二被告分配给征地款人均x元计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原告张某乙携李某、李X同被告村X村民李某某登记结婚。原告张某乙户籍于2009年12月25日迁落被告村组,婚前生女李某、李X户籍于2010年1月11日迁落被告村X组合法村X村合作医疗及选举权。2011年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于2011年12月给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x元,而未给二原告分配,经找村组解决未果,原告遂于2012年2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分配征地款共x元,并提供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农村合作医疗证、分配方案等,用以说明原告张某乙同被告村X村民李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二原告户籍已迁落被告村X村民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及选举权,分配方案未给原告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等。因被告村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所提证据亦未进行质证,调解亦未进行。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持有被告村X组合法村民,理应享有集体分配之土地补偿款,但被告村组拒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违反了国家法律及有关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依法应支持。虽行使分配权的是被告X村X组,但征地款分配方案属被告村组共同研究制定的,所以被告村组不给原告分配征地款的行为系被告村X组构成共同侵权,被告西北村X组应分配征地款x元,被告X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给付原告张某乙、李某征地款人均x元。计x元。

二、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77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边带责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琳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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