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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区X村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本区X村农民。现外地打工。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的王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辛某送达了(2011)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月12日前自觉履行(2011)天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辛某外出打工,银行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如有被执行人辛某可靠住址,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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