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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范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范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将被执行人范某某位于沧水铺镇的所有房屋协商变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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