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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申请执行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乙,女,汉族,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职工。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乙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赔偿张某乙各项费用合计x.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5元,执行费1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的工资帐户用以清偿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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