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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某某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某某。

第三人刘某。

周某与某某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周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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