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某某。
第三人刘某。
周某与某某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周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