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乙,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丙,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赵某丁,男,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临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某、李某乙、李某丙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7542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丁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9)临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