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林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诉被告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子林某变更由原告林某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商婚生子林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林某抚养。现因被告林某无能力抚养婚生子林某,原告请求婚生子林某变更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亦表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由被告林某抚养的婚生子林某变更为由原告林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林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