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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石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1年8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石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石某事先预谋后,趁被告人石某到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拉铝灰之际,盗窃该公司的成品铝锭三包。经鉴定,价值x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渑池县X村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还赃款x元,被告人石某退还赃款x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人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鉴定结论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财产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后主动退还了赃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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