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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许贤,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原告雷某诉被告黄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0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多,所以婚后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被告性格暴躁为人独断,嗜赌如命。在经济和家庭其它事务上,被告跋扈无情,整天游手好闲,不过问家里一切事务。2009年春天,因家里的一件琐事,被告和其父亲将我打的遍体鳞伤。在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我只好到外地打工,从此两人长期分居,互不联系,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鉴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某萍)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黄某强)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于X年X月X日生女儿黄某萍,X年X月X日生儿子黄某强,后因生活琐事,偶有摩擦争吵。2009年春,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打,导致矛盾升级,从而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调查笔录,开庭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感情尚好,先后生育一儿一女。近年来,二人外出务工,经济条件也有所改善。两个孩子年龄尚小,二人应本着家庭和睦的态度,相互珍惜,好好生活。家庭生活中夫妻偶有争吵,亦属常事,夫妻二人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维持家庭和谐。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雷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闻传崇

审判员向国银

审判员柳玉慧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柳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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