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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失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2年2月1日继续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林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3月8日中午12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在仙游县X村“板件山”山场自家责任田从事农活时燃烧田埂草,火势蔓延引燃四周林木,从而发生森林火灾。案发后,经仙游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050亩,受害有林地面积464亩,造成直接林木损失x元(人民币,下同),扑火费x元,总计造成损失x元。

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董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起火灾被烧林木属于仙游县X村集体所有。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赔偿给被害人麦斜村扑火费x元。被害人钟山镇X村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董某判处缓刑。被告人董某所在的村委会向本院出具帮教证明,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董某判处缓刑,该村X组对被告人董某进行帮教、监管,并指派二名村干部负责帮教。仙游县司法局亦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董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仙游县森林防火办鉴定书,投案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谅解书及帮教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从事农活时燃烧杂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受害有林地面积计464亩,造成直接林木损失x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系老年人过失犯罪,且能在清网期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所在村委会也愿意承担帮教、监管责任,具备了监管、帮教条件,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对被告人董某适用非监禁刑,故对被告人董某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学源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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