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田X、杨水娥,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上虞市公安局抓获,2011年10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田X,伙同他人预谋后,以与被害人陈某结婚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x元。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举行结婚仪式四天后便不知去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某,证人高某、乔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杨云
审判员赵某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