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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与祝某因琐事发生厮打,期间胡某红色木质椅子将祝某部砸伤,经鉴定:祝xzx头皮挫裂创伤属轻伤。案发后,胡某赔偿祝某3.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祝某陈述、证人符某、余某、刘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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