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磊、谷某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白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原审被告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额予以返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