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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河南省郑州XX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法定代理人冯XX。

委托代理人王芳,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郑州XX医院。

原告张XX诉被告河南省郑州XX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XX医院并不存在。原告起诉河南省郑州XX医院,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勇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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