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法定代理人冯XX。
委托代理人王芳,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郑州XX医院。
原告张XX诉被告河南省郑州XX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XX医院并不存在。原告起诉河南省郑州XX医院,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勇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