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垫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高平,重庆垫江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游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平、被告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好,被告不忠诚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游某辩称,夫妻之间还有感情,请求不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游某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的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游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R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