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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X某三组、X某村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汉族,20XX某X某X某出生,住西安市X某X某X某X某。

法定代理人XX,女,汉族,19XX某XX某X某出生,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某XX某道办事处X某村X某(以下简称X某三组)。

诉讼代表人X某,该某。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兰某某,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某XX某道办事处X某村X某)。

法定代表人XX,系该某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宏良、张某乙,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某与被告X某三组、X某村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X某、委托代理人李志东与被告X某三组委托代理人邵雅芬、兰某某,被告X某委托代理人李宏良、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自出生户某即在被告村X某民,但被告不按有关政策给其分配征地款,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征地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某三组辩称:村组是严格按照X某委会的分配方案进行的分配,且原告的诉请不属实,村X某民分配的征地款为x元并非x元。

被告X某村X某里制定的分配方案是经西安市XX某办审批备案的,分配方案是合法的,且原告的诉请不属实,村X某民分配的征地款为x元并非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XX某幼生长在被告X某三组,户某亦在该某。2008年5月13日,原告之母XX某西安市X某居民X某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X某,其父母均为非农户某,原告X某户某随其母XX某入被告X某三组。2010年被告XX某组土地被国家征用,给每人分配征地款x元,未给原告分配,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依法给其分配征地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称理由,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户某、补偿费分配方案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户某因出生落入被告村X某民,依法应享有被告村X某民同等待遇。被告给其他村民分配征地款,未给原告分配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征地款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征地款是村民赖以生产生活的重要来源,应足额分配给原告。被告X某村委会参与分配款方案的制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的辩称理由,与法相悖,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X某XX某道办事处X某村X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分配征地款x元,被告西安市X某XX某道办事处X某村村委会负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诉讼费1500元,由被告西安市X某XX某道办事处X某第三村X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晓华

代理审判员肖维超

代理审判员何俊英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樊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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