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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某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春梅

代理审判员王建霞

代理审判员孙璐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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