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重庆市X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苏××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婚前原、被告双方不了解,性格不合。婚后被告父母经常无故刁难原告,婆媳之间经常吵架,但被告总认为原告不对,夫妻感情恶化。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因为被告父亲得病,原告不同意拿钱治疗,夫妻间才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可以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郭××。共同生活中,由于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审理中,被告希望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虽然有些矛盾,但尚能相处。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间互相关心、理解对方,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审判员邓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