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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张某丙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执行人郑某妻子。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雷,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张某丙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执异字第17—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张某丙与申请执行人宋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张某丙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张某丙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张某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丙卫

审判员陈金刚

审判员张某丙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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