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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月4日和2月9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9月20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郑某在仙游县X街道八二五大街新华都购物广场后门小街,自己经营的门面招牌为“顺兴茶庄”的游戏机店内放置两台赌博游戏机(其中一台为大型的同时可供8人参赌的“星光灿烂”牌赌博机,另一台为小型的“最佳拍档”牌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营利人民币6000元。

另查明,上述小型的“最佳拍档”牌赌博机,经鉴定为单人机型赌博机;2011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家查获上述两台赌博机、赌资一元硬币210枚、一元纸币20元、账本一本,均已被收缴;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已被决定没收。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200元。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帮教证明,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记某、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辨认笔录、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帮教证明,证人陈某某1、陈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鉴定结论,仙游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参赌,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现又符合帮教条件和社区矫正管理条件,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培玲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某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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