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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9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窜到榜头镇X村X路被害人王某某1的“三木一品”展厅里,以2008年因敲诈勒索被判刑为由要求王某某1赔偿,并以自杀、伤害王某某1家人等对王某某1进行恐吓骚扰,被告人黄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1拉扯过程中,王某某1展厅里的一只海南黄某梨圆桌被撞倒损坏,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撞坏的海南黄某梨圆桌损失价值人民币x元。2011年6月19日、2011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纠集他人(主体身份不详)到王某某1的“三木一品”展厅里,对王某某1进行恐吓骚扰。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黄某还有以下量刑事实: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1年2月26日释放;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某1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放弃索赔诉讼的权利,并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书证本院(2008)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扣某、发还物品清单、仙游县公安局榜头派出所工作说明、入库单、机动车出借协议、行驶证、收条、谅解书,被害人王某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某2、蔡某某、王某某3、王某某4、陈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原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某、生某,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前罪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王某某1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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