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宋某积极联系陈XX、李某某等人前去黄某和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长葛市X镇黄某黄某家中开办的赌场内参与赌博,黄某和李某共非法获利x余元,被告人宋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庭审期间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黄某、李某、陈XX等的证言基本一致,本院(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