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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0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长葛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郭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司某持C1D证酒后(经检验,乙醇含量为x"dl)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长葛市X路西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孙XX相撞,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司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孙XX的法定代理人孙XX在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阶段对被告人司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某、手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x.52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就上述费用达成协议并有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协议书、收某、谅解书佐证。诉讼原告人向本院递交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真实、合法,作出了准予其对附带民事部分撤诉的口头裁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岳某、赵某、刘某、杨某、高XX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孙XX的法定代理人孙XX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长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某鉴定所出具的许安民司某所(2011)第X号检验报告书报告从送检的司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x"dl,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某、谅解书、破案报告、无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被告人司某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共计12天,再从实际执行之日起加算2个月零18天。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国领

代理审判员王洪洋

代理审判员徐纪斗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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