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史某于2004年11月26日将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诉至法院,称北大方正与其口头约定由其为北大方正制作软件界面,北大方正向其支付制作费4000元,但双方未约定制作软件界面的标准。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史某制作费三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