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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甲与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189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甲(又名钟某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25岁,海南力德智能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第三人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第十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又名赵某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某某,男,62岁,汉族,海南省机械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60岁,汉族,海口市房屋修建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曙光

审判员蔡红曼

审判员李燕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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