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甲(又名钟某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25岁,海南力德智能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第三人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第十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又名赵某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某某,男,62岁,汉族,海南省机械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60岁,汉族,海口市房屋修建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曙光
审判员蔡红曼
审判员李燕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