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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

被告廖某,男。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郭某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邓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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