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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山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唐世登,巫山县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卢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朝斌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世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4月,我与被告卢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缔结婚约关系,2006年2月18日在巫山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婚后,由于被告长期打牌赌博,不料理家务,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6月9日,被告向我书面保证后外出务工,但至今拒不悔改。现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卢某辩称,原告提起离婚的理由不实,事实上,我与原告吵架时常有,但因我长期打牌赌博,不料理家务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不属实。我因为身体有病,在外务工工资也少,但我还是尽力维持着这个家。现在如果原告以我长期打牌赌博,不料理家务为由要求离婚,我坚决不离婚,如果原告有其他原因,可以协商解决或经法院审理,不过我坚决要抚养王X。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缔结婚约关系,2006年2月18日在巫山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现在巫山县X镇中心幼儿园读书。原告王某以被告长期打牌赌博,不料理家务,并拒不悔改,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供了被告亲笔书写的保证为证,但未提供被告是否悔改相关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及其子女户口薄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以及原告的陈述、被告的保证书及被告的答辩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缔结婚约关系,两年后才登记结婚,足以可见原、被告结婚前是经过认真了解、深思熟虑后,才步入婚姻的殿堂,其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王某以被告长期打牌赌博,不料理家务,并拒不悔改,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并未对该离婚理由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案件诉讼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审判员陶朝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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