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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王兴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街X号1-2。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大榆沟里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兴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长林某龙

人民陪审员杜亚军

人民陪审员李晓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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