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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XX,女,满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老营沟X号1-2。

被告马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本溪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街X号1-1。

案由:离婚纠纷

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登记后因双方在举行民间仪式前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郭XX与被告马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江

人民陪审员朱姝颖

人民陪审员杜盛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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