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街X号1-1。
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丙诉被告张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丙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丙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