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教师,现住(略)-X-X。
被告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19。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0年7月23日,被告秦某因养猪急需用钱从原告徐某处借款人民币x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此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秦某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前给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依法收取二百五十元,由被告秦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