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北营焦化职工,原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30日、7月6日被告秦某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至今未还。其中3月30日x元借款由被告张某乙作为担保人为被告秦某担保,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某给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秦某欠原告张某乙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自2012年4月份起每月偿还一千元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巍
人民陪审员关华儒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某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