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路X村X-X号。
被告安xx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x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员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许xx、xx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xx、xx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一次性共同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鉴定费、停车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1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31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慧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路X村X-X号。
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员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许某某、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某、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一次性共同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鉴定费、停车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1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31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