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X区XX冲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孙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女王XX由原告孙X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王XX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王XX享有探视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孙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