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弦,系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街。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淑蓉,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王某诉被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陈某、王某全部承担。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