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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03.26.九十七年度拍字第四九一號簡易庭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周建興   文号:97年度拍字第4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91號

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非訟代理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160,

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160,376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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