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栗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6日下午,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振林路交叉口西南角,被告人栗某一方与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丁一方因占摊位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人栗某将被害人李某丙殴打致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将张某丁殴打致伤致鼻中隔骨折。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张某丁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丁陈述、证人李某乙人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栗某供述、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丁陈述、证人李某乙人证言、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栗某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丙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