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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与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北京市弘利发工贸公司花家地音像部邻接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789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音像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北京市弘利发工贸公司花家地音像部。

负责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北京市弘利发工贸公司花家地音像部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178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刘某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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