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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明清,浚县X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明胜,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农历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感情,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夫妻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但绝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所诉言过其实。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及其家人曾多次前去道歉劝说,表达被告对婚姻的看重。另,原被告之间已有年幼孩子,被告为挽救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卫辉市民政局出具婚姻登记证明1份。3、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卡1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孟xx、陈xx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另,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浚县公安局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将孩子抱走是经原告及其家人同意。

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2011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男孩跟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断准予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本案原告认为夫妻情感彻底破裂,主张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情感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谷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仲君

审判员文万洲

审判员王乃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阴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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