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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以每辆电动车1000元价格,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收购两辆雅迪牌电动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辆雅迪牌被盗电动车鉴定价值合计为416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扣某、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除去此前涉嫌犯盗窃罪羁押35日)至2012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跃

审判员路宏山

审判员高洁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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