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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相应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助理审判员章建明

助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O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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