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满亚平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志龙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