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王某丁物权保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2009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项约定两套住房双方每人一套,位于本市X区X路老代庄华逸名家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产权归原告所有。当时,该房屋的贷款尚未还完,因此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如原告需要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应无条件答应。双方离婚后,原告筹款还清了该房的贷款后,要求被告一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违反约定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本市X区X路老代庄华逸名家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被告王某丁辩称: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离婚时所分得的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故不同意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主要约定:原、被告双方婚后有两套共同住房,位于本市X区X路老代庄华逸名家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产权归原告所有,该房的户主姓名是被告,需过户给原告。被告保某不能反悔,如以后需办任何手续,被告应无条件答应。离婚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又对上述内容为原告出具了保某。双方离婚后,被告未按约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本市X区X路老代庄华逸名家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另查明,位于本市X区X路老代庄华逸名家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坐落为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东X号,二者系同一套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保某、离婚证、还贷明细表、房屋产权证、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辩解理由,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订立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思的事实,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丁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乙将坐落于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东X号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张某乙。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君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