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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北京大卫巨人艺术研究院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903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新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仲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卫巨人艺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X号一商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北京大卫巨人艺术研究院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0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卫巨人艺术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卫巨人艺术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八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李向红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杨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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