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路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本院2011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满延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