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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路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本院2011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满延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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