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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诉被告袁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峗敏,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萍,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2月6日受理了原告赵XX诉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袁XX离婚;

二、原告赵XX一次性补偿被告袁媛x元,即时清结,双方就此了结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赵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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