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刘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本院2012年2月27日受理原告胡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满延喜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