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刘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本院2012年2月27日受理原告胡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满延喜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