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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x。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小毛,系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稀山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齐伏平,系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了原告何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何XX由被告王XX抚养,被告自愿不要原告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株洲市X村X栋X号、建筑面积为108.8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略)号的房屋归被告王XX所有,被告王XX于2012年1月31日前补偿原告何x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王XX的x元借款被告王XX自愿负担;

五、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原告何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博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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